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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內政部、環保署分別因為「宗教團體法」、滅香事件被K得滿頭包,理當是安定社會貸款率利計算 excel的無形力量,都因政府不接地氣的舉動,頓時讓社會動盪不安。兩件偶發事件都凸顯出政府想要用宗教團體法,來達到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體規範,顯然是過於便宜行事。



筆者在擔任政務委員時,曾hsbc小額信貸利率經負責「財團法人法」草案的審議。當時就決定將宗教團體排除在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。現在內政部卻換湯不換藥地打造一個宗教法人概念,顯然是用一樣的邏輯,換個名字借屍還魂而已。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有幾個盲點。首先,為什麼一定要法人化為優先?宗教法人套用財團法人,宗教組織需要登記、負責人必須滿足消極資格、財產保管、運用、處分、賦稅減免、宗教法人合併解散須依法辦理、定期召開法人會議等相關規定,所有種種要求不外登記納管這套邏輯。問題是政府公權力介入的道理何在?

台灣現況最大宗的宗教組織當屬街邊小型廟宇、道觀、佛堂等。這些宗教組織有的設置在公寓、有的設置在商業大樓等等,信仰中心不過「師父」一人,其規模太小,要求訂定組織章程、定期會計師簽結財報、召開法人會議等,無疑脫離現實,並且有輕蔑民間宗教團體之嫌。雖說草案訂有但書,但以筆者在政府的經驗,難保政府不會以最嚴苛的法令解釋來擾民。其次,宗教團體的產生有許多歷史背景與社會內生因素,過分強調納管無非忽視這些因素。台灣許多宗教團體設置之初,可能僅是利用自宅一人傳道,無法預期未來規模與發展,強制納管顯然遏止宗教團體未來的發展性,預先假定人民成立宗教團體若任其自然發展是負面的,那對眾多來得快去得也快的「公民團體」為何不比照辦理呢?以《集會遊行法》為例,民進黨常認為該法要求先登記加重人民負擔、違反比例原則。依照民進黨過去的標準,集會遊行是人民的自由,政府不能事先假定遊行者一定會從事非法活動,故集會遊行不須事前審查。相同邏輯,套在宗教組織時,卻產生了昨是今非的宗教團體法,顯然自相矛盾。集會遊行固然是基本人權,那麼信仰自由難道不是嗎?第三,財務公開的確是目前宗教團體引人爭議之所在,但政府要求宗教團體完全比照財團法人進行財務納管,實在強人所難。民間信仰的財務,許多是民眾臨時性的小額自願奉獻,奉獻金額、模式無法與財團法人捐贈相提並論。有如此的差異性,故筆者建議政府不妨仿效美國制度,以提供賦稅減免為公開與否的誘因,而非施以罰則。尤其政府雖可鼓勵宗教團體自主財務申報,但不應以公開為名暗藏「開闢財源」的盤算。我國法制太習於只為管理者的方便,一體登記納管,在管理範圍外的人或事,常無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,形成口耳相傳「法律說可以才可以」的笑話,和尊重鼓勵民間自發活力的「法律未禁止即是可以」的原則正相反。憲法保障宗教自由,原意是要讓所有宗教各自朝向多元發展,政府還是先說服社會有迫切的必要,再來立法擾民吧!(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、《思想進擊》發起人)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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